挂靠货车司机作业时猝死,保险公司以非直属雇员拒赔,法院判全额赔付 50 万

日期:2026-07-20    浏览量:  

案情回顾:挂靠车司机作业中猝死,理赔遭拒


涉案货车为车主张某所有,车辆挂靠在A物流公司名下运营。物流公司为该车投保司乘人员责任险,单人赔付限额50万元。保单约定:司乘人员在驾驶、乘坐投保车辆开展业务期间突发急性病身故,属于保险赔付范围,承保对象限定为出险当班司机。


2023年9月,张某雇佣司机董某执行运输任务。车辆抵达厂区等候卸货时,董某突发疾病摔落地面,经鉴定为猝死。事故发生后,车主张某与董某家属达成71万元赔偿协议,先行支付21万元,剩余50万元约定通过保险理赔解决,物流公司也出具权益转让书,将理赔权利移交死者家属。


然而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绝。保险公司辩称,董某由实际车主张某雇佣,与投保的物流公司无直接雇佣关系,不属于保单约定的“被保险人雇员”,因此不予赔付。双方协商无果,家属诉至法院。


法院判决:挂靠在岗司机属于承保范围,全额赔付
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核心不在于是否存在直属劳动关系,而在于是否实际在岗履职、风险是否属于承保范围。


首先,货运行业车辆挂靠经营是普遍惯例,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,理应知晓该经营模式。案涉保险专为营运车辆作业风险设立,目的是保障当班司机履职期间的人身安全,但保险条款并未明确将“挂靠车主雇佣司机”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,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缩小承保范围。


其次,涉案车辆以物流公司名义对外经营,司机董某驾驶合规备案车辆执行运输任务,等候卸货属于完整货运作业流程,猝死事故发生在履职期间,完全符合保单“从事业务工作突发急性病身故”的理赔情形。同时,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,已就“仅限直属雇员”的隐性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、说明义务,该限制性约定依法无效。


此外,物流公司的保险权益转让合法合规,未改变保险事故性质、未加重保险公司赔付责任,死者家属具备合法理赔主体资格。


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全额赔付50万元保险金。


行业重要提醒

1. 理赔认定重事实、轻形式:物流挂靠模式下,只要司机实际驾驶备案车辆、在岗执行运输任务,即便与挂靠公司无直属劳动关系,也应享受保单保障,不能仅凭用工形式拒赔。


2. 保险公司免责需明示告知:所有限制承保范围、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,必须在投保时重点提示、明确解释,未履行告知义务的,免责条款不生效。


3. 企业与从业者需厘清权责:物流企业需规范挂靠车辆用工、保险权责;货运司机、随车人员遭遇作业伤亡,可依法依据保险合同维权,拒绝不合理拒赔。